放貸人條例何時出臺?
本站貸款網小編提醒,按照國務院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放貸人條例》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115立法項目中。但此后,在2010年國務院立法計劃涉及的172個項目中,以及2011年國務院立法計劃涉及的159個項目中,《放貸人條例》均未列入。2011年國務院立法計劃分為3檔,國務院將在力爭完成一檔項目、抓緊做好二檔項目的情況下,兼顧三檔項目。即便這樣,《放貸人條例》也與三檔無緣。
近年來,制定《放貸人條例》的消息不脛而走,卻總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2008年央行研究局靠前次提出研究制定《放貸人條例》,2009年《放貸人條例》列入國務院115個立法項目中。但此后,在2010年國務院立法計劃涉及的172個項目中,以及2011年國務院立法計劃涉及的159個項目中,《放貸人條例》均未列入。
《放貸人條例》遲遲無法出臺,個中緣由,除了《貸款通則》規定,貸款人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與《放貸人條例》所倡導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都可開辦借貸業務”的精神存在差異的制度障礙外,還有對市場一旦放開監管跟不上的恐懼,小步慢走”一直是監管部門對市場放開的思路。
就在相關部門為《放貸人條例》出臺相關問題撕扯不清的時候,地方部門已經首開先河,對放貸人權利進行保護。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出臺了《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規定,雙方約定利率不能超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這一規定在重慶市屬首次,以前復利是金融機構的專屬權利。利滾利”被司法推向前臺,將使放貸人權利受到法律保護。重慶市有條件地支持利滾利”值得肯定,不失為司法為經濟發展護航的務實之舉。但僅此還很不夠,需要國家層面通過立法給民間借貸一個統一、規范的出口。
值得關注的是,在央行有關負責人此次表態中,已經強調下一步將致力于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但愿不久的將來,金融改革跟上民間借貸發展的腳步,使中小企業民間借貸迎來柳暗花明的新天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發布《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10(2012)》,建議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
報告認為,當前民間借貸法律規制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一方面由于民間借貸的相關立法滯后于社會實踐,相關法律規則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尷尬境地。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取締辦法》規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人民銀行予以取締,一刀切的結果使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陷入尷尬,即便僥幸存在也失去了市場監管。2011年的民間借貸信用危機,正是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的直接結果。
報告認為,監管立法滯后在實踐中不但造成監管主體和監管規則缺失,而且造成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企,投機盛行,個別地區民間借貸資金流向***、**等非法領域,并有借助黑社會勢力暴力追貸的現象出現。然而,究竟如何界定***行為,民間借貸利率受保護的法律邊界在哪里,目前在實踐中仍然存疑。為此,建議應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