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委托貸款是指銀行推出的個人委托貸款,即委托人為銀行的個人委托貸款。銀行推出個人委托貸款,主要是發揮銀行信用中介的職能,為民間借貸的雙方牽線搭橋,并充當監督和見證者。
一、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各行(部)開辦委托貸款業務的前提是向總行申請業務**資格并獲得批準。各行(部)如擬開辦委托貸款業務,請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關于委托貸款管理的細則,報總行風險管理部審查。細則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部)委托貸款業務操作、審批程序;
(二)負責風險審查、管理的專門崗位的職能、職責及人員構成;
(三)何種情況下按盡職調查和風險評審機制進行決策;
(四)本行(部)有關人員的職權及相應責任;
(五)本行(部)委托貸款手續費收費標準。
二、在**、管理委托貸款業務方面,總行公司業務部和營業部的職責和定位與各管轄分行相同,對其管理要求比照對管轄分行的要求執行。
三、經批準取得**委托貸款業務資格的行(部),還需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四、《暫行規定》下發前已經總行批準**委托貸款業務的分行(部),仍應根據《暫行規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托貸款管理制度,并報備總行風險管理部。
五、《暫行規定》不適用于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各行**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應根據人民銀行和總行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六、總行隨后將下發《委托貸款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