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舉個例子:某企業2020年收入是5000萬元,而業務招待費是40萬元,那么計算方法如下:
5000*5%=25(萬元)。
40*60%=24(萬元)。
25萬元>24萬元。
則只可在稅前扣除24萬元。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一的標準,除外商***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準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準(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采納了外商***企業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