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所得率是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所確定的比例,即企業應納稅的所得額占其應稅收入的比例。該比例根據各個行業的實際銷售利潤率或者經營利潤率等情況分別測算得出。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規定,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能夠正確核算的情況下,可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出應納稅額,據以申報納稅。
所以說應稅所得率不是稅率,將應稅所得率等同于稅率的看法是錯誤的。而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調整,既關系到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和持續發展問題,同時也關系到國家稅收能否及時、足額入庫和堵塞稅收征管漏洞,能有效防止偷稅、漏稅問題。
因此,應稅所得率的確定必須與納稅人的盈利水平相匹配,如果應稅所得率定得過高,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會過重;如果定得太低,核定征收就演變成了一種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