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是指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企業債一般是由中央***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最終由國家發改委核準。
企業債發行條件:
1、發債前連續三年盈利,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發債用于***項目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其***總額的30%;用于基建項目的不超過20%。
4、取得公司董事會或市國資委同意申請發行債券的決定。
利率水平:市場招標(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發行的10年期利率一般在4.2%-4.8%之間。
債券期限:一般為5年以上,以10年和20年居多。
付息方式:一年一次。
發行規模(相互占用額度):不超過凈資產40%,不超過項目***總額的70%,不低于10億元。
發行對象:境內機構均可購買(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