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可退,訂金可退。
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有擔保功能;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訂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被廣泛的采用。嚴格講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訂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金錢,不具有擔保的功能,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收受訂金的一方即使違約,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其目的不外乎解決收受訂金的一方的***短缺,從而增強其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訂金作為預付款,它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訂金數額應當在合同總價的5‰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后,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