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①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②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③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
④省人民***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⑤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四)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