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融資的合法性
本站貸款網小編介紹,民間借貸不是一概非法。由于出借人不同,民間借貸的合法性有著根本差異。最高法院23年前在《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作了這樣的厘清:公民為出借人的,是合法的民間借貸;企業為出借人的,因為缺乏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是非法的民間借貸。
所謂非法、合法,說的是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合法的,借貸合同有效;非法的,借貸合同無效。這一觀點在1999年的司法解釋和《合同法》里都得到確認重申。這是考慮到民間借貸對于滿足社會融資需求、彌補銀行金融服務不足的積極作用后給予民間借貸的法律評價。簡單地斷定民間借貸非法,是盲目而無知的。
民間借貸不是天然有罪。從吳英案開始,民間借貸總是與非法集資聯系在一起。特別是涉及人數較多的民間借貸,一旦還不上款、東窗事發,大眾心里想的就是非法集資”四個大字。這種思維只是一種樸素的法律思維,并不是對民間借貸的準確理解。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2008年、2014年分別有對涉及非法集資的犯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釋,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而是主要涉及四個罪名的一類犯罪,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發行公司、企業股票與債券罪與非法經營罪。最常觸及的是前兩個罪名。在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的刑事責任原則下,那些不具備具體罪名全部構成要件的涉嫌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比如,只是向多個親友借錢,沒有向不特定人伸手的,不構成非法吸收存款罪(當然,2014年司法解釋進一步嚴格了,對明知特定親友通過寶塔式層層融資涉及不特定人的,按最終結果算)。再比如,吳英最后被判的集資詐騙罪,需要具備一個要件要求,即需要融資人明知還不上即仍然借款(即有詐騙故意)。因此,民間借貸資本站入生產經營使用的,不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對民間借貸談虎色變、風聲鶴唳沒有必要。
民間借貸不能借了不還。搞民間借貸的人往往有種投機心理:民間借貸不是不能放***嗎,我就先用高利息引你上勾,到時我就不還,告到法院也不能奈我何。這是一種典型的對民間借貸法律后果的重大誤解。所謂***不受法律保護,是說這種高息不用付了,并不意味著人家的本金也白白送給你。具體來說,當個人借給你錢并約定利息超過央行基準利率的4倍時,法院會保護本金和4倍利率,多出的則不受保護;當企業借給你錢并約定利率時,借貸合同無效,應返還本金,融資人負有不當得利之責。當然如果整個借貸就是為了違法犯罪,如走私或販賣**,本金一般不用還給出借人,因為這類資金通常會被罰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