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賣方信貸保險:
承保的是境外進口商和擔保人不付款的風險,保險責任是基于商務合同項下的買家的支付貨款的責任,因此出口賣方信貸保險標的是出口商務合同而不是出口賣方信貸協議。從理論上講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并不一定和出口賣方信貸必然相聯系,其邏輯是出口商通過投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有效地提升了自身的信用等級,符合了銀行的信貸要求,從而能夠順利獲得貸款。實踐中出口商投保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往往緣于銀行的要求。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出口商,保單貨幣與商務合同一致,通常是美元,而出口賣方信貸的貨幣通常是人民幣。
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又稱延付合同保險,是在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向境外出口商品和服務時,延付期超過1年,出口信用機構(ECA)向出口商提供收匯風險保障的政策性信用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的承保的風險包括政治險和商業險,賠付比率為90%。出口商可以將賣方信貸保險的賠款權益轉讓給銀行作為保證,獲得出口賣方信貸,這就是出口賣方信貸保險”名稱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