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有遵循相關合同商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投保人有發生危險事故的通知義務;
3、投保人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4、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5、投保人有建議被保險人維護標的安全的義務;
6、投保人有重復保險通知義務;
7、投保人有提供事故證明的義務;
8、投保人有其他不利益的義務。
以上就是投保人的8項義務。
投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書面約定,并根據相關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又被稱為要保人,并在醫療保險中占據主導地位。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確定是不是一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形式要件,保險合同關系的一方。主要是以投保人本人的名義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或者因為某種法律關系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已成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之中;二是實質要件,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兩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一條件,則是為不完整意義的投保人,隨著相對應的合同權利也將受到一定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