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闡述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自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以來的相關稅收政策。(政策截止2017年6月11日)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5號)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6.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7.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的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
二、企業擁有并使用的固定資產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可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企業過去沒有使用過與該項固定資產功能相同或類似的固定資產,但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的計算折舊最低年限的,企業可根據該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該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企業在原有的固定資產未達到《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類似的新固定資產替代舊固定資產的,企業可根據舊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規定,對新替代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四、企業擁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一)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后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產凈值沒有減去預計凈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的兩年期間,將固定資產凈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二)年數總和法,又稱年限合計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乘以一個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五、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此條款于2016/5/29失效】?? (一)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評估時,對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及狀況進行實地核查。對不符合加速折舊規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停止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二、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可以執行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三、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四、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五、企業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所稱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六、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七、企業固定資產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并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此條款失效】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適用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企業加強后續管理,對預繳申報時享受了優惠政策的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時應對企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進行重點審核。八、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納稅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一、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附件“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對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含)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對其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四、企業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改變。?? 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六、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并建立臺賬,準確反映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七、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及以后納稅年度。企業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規定未能享受加速折舊優惠的,可將前3季度應享受的加速折舊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接前文政策,下面為: 1.一般企業: (一)2000年1月1日起:(國稅發[2000]84號、國稅發[2009]81號) 可對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進行折舊。 (二)2008年1月1日起:(財稅[2008]1號、財稅〔2012〕27號)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以上兩項2014匯算清繳前需備案。 (三)2014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新購進(僅指,不含自行建造)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該條也適用以上六大行業);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5000元”是指企業固定資產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價值。 2.重點行業: (一)2014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大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六大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二)2015年1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以下簡稱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許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下述行業的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以上(不含)的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以后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發生變化的,不影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 4.重點行業固定資產的范圍:1、房屋、建筑物;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5、電子設備。 5.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當年購置固定資產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即使以后年度企業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該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