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有哪些義務
法律分析:保險人的義務主要包括:1.說明告知保險合同的內容、免責條款等細則;2.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這也是保險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合同所承擔的,最為重要也是最為基本的一個義務,更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一個具體表現;3.及時簽單的義務;4.對于被保險人任何信息以及涉及到了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方面的保密義務。接下來具體說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是什么
保險人是指向保險對象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或機構。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保險人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并對保險標的進行保險。
二、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保險對象支付保險金。
三、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保險標的的安全。
四、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變化情況進行定期報告,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變化情況。
五、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六、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調查,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七、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處理,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八、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索賠,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九、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審核,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調解,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一、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審查,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二、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維修,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三、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修復,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四、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補償,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五、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賠償,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六、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追償,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七、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索賠,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八、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審查,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十九、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調解,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二十、保險人有義務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進行審核,以便保險對象及時了解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
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就是上述這些,它們是保險合同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和保險對象都有自己的權利義務,雙方都要遵守保險合同的規定,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是什么?
1、投保人的義務
(一)如實告知的義務。
(二)按約繳付保險費義務。
(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四)重復保險通知義務。
(五)建議被保險人維護標的安全義務。
(六)出險通知義務。
(七)提供事故證明、資料的義務。
(八)其他不利益。
2、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投保前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二)知悉保險事故后盡快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
(三)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
(四)被保險人職業發生變化或保險標的風險因素增加或減少通知的義務。
被保險人也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事故通知義務、防災防損和施救義務、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等。
當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的時候(即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時候),被保險人有協助義務。
法律分析:保險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1.說明告知保險合同的內容、免責條款等細則;
2.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這也是保險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合同所承擔的,最為重要也是最為基本的一個義務,更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一個具體表現;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于被保險人任何信息以及涉及到了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方面的保密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保險法》
靠前百一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傭金,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靠前百一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有什么義務?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義務有: 1、如實告知保險有關事實; 2、按時支付保險費; 3、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4、避免損失擴大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 保險合同成立 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投保人的義務主要有:
1、 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2、如實告知的義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 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在這五點義務當中,需要注意的是如實告知的義務,它指的是你在和保險人簽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當保險向你詢問相關的問題時,你必須如實告知,不能有所隱瞞,不然保險人是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的。
而且如實告知的義務又可以細分為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和出險通知義務這兩類。其中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期內,當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需及時通知保險人;出險通知義務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需要及時地通知保險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的義務有哪些
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2.如實告知的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和出險通知;3.及時通知的義務;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5.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一、投保人的權利具體如下: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 3、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二、投保人應具有以下條件: 1、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總之,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權利: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經被保險人同意采取安全預防措施權;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代位賠償請求權;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及時簽單的義務;對于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所謂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賦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與法人皆可成為投保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具有哪些義務呢?為你整理如下:
一、投保人的義務
1、投保人主要義務;
2、繳納保險費義務的履行;
3、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履行;
4、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5、保險事故通知義務的履行;
6、投保人對施救義務的履行;
二、投保人的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投保人的義務有哪些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義務有:
1、如實告知保險有關事實;
2、按時支付保險費;
3、保險事故通知義務;
4、避免損失擴大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詳細來說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_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于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并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投保人應具有以下條件:
1、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國民法典》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是完大部分人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投保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