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農牧民晚婚、晚育的,減免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2、國家規定的產假:不少于90天。依據是:
(1)《勞動法62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2)《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國家法定產假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于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3、綜上:新疆的產假應是女方休120天、男方有護理假15天,兩人合計是135天。
4、關于你說的“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不是應享受增加產假的條件,但如果你單位有這規定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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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PaternityLeave),又名陪護假,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于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女人生孩子,男人享受陪產假,這樣的“男人福利”由愿景變成了現實,昭示了社會的文明和進步。然而,由于這一新生事物剛剛起步,往往會陷入一種“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的尷尬與無奈中。
何以至此?首先從執行標準上看,目前的陪產假由于沒有進入勞動法的相關條款,基本見于計生條例,并沒有全國的“統一要求”,基本是“各自為政”,這就很容易造成陪產假的權利不對稱,同樣是休陪產假,最短的只有7天,最長的則達到了1個月,如此寬嚴不一,很容易執行起來“走調變形”,造成地方法規執行的不嚴肅。
其次休不休陪產假,由于沒有法律約束,沒有法律層面的支撐,很容易被一些單位漠視甚至消解。在陜西西安一家IT公司工作的程序員蕭先生今年9月底初為人父,但是卻高興不起來,因為陜西規定的15天的陪產假與他無緣。單位負責人告訴他,公司沒有陪產假可以休。“已經在這個公司上班4年了,竟然沒有陪產假,這不公平!”在遼寧大連一家地產企業工作的王先生的陪產假則被“縮水”。
按照遼寧的規定,可以休15天的陪產假,但公司只批了7天;在天津從事黨務工作的李先生雖然成功請到了陪產假,但休假期間卻被單位領導以“工作太忙,人手不夠”為由叫回單位加班。有的男士雖然享受了陪產假,但工資和獎金卻大幅度縮水,美好的制度設計在一些地方變成了雞肋,棄之可惜,食之無味。
如何防止和避免陪產假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局面?筆者以為,進行法律的硬性規定無疑是破解這一難題的好方法。就目前而言,計劃生育條例多屬于地方法規,在執行起來的時候,就很難做到理直氣壯。如果陪產假像雙休日那樣明確寫進勞動法中,具有法律約束力,職工維權時就會理直氣壯而不是隱忍。同樣為男性公民,同樣是在陪護妻子,有的根本就享受不到陪產假,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從何談起?
享受陪產假期尚需法律給力。把休陪產假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誰隨意克扣或者拒不執行就將視為違法,如此,那些拿著職工權益當兒戲的單位和個人就會心懷忌憚,不敢輕易地造次,畢竟法律是神圣和嚴肅的,誰兒戲它誰就要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