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管理辦法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1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4年2月23日發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2、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3、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指導和規范國有金融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國有金融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
金融企業包括下列各類企業:
(一)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二)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企業。
(三)執業需取得證券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各類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擔保公司。
(五)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所屬的從事與金融業務相關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