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醫療保險是我們最為基本的一種保障制度,企業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均在職工工資總額的5%以內。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標準詳見下表。
企業能否在稅前扣除職工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在福利待遇支付主體中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的,如何**所得稅?
根據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扣除企業為本企業所有在職或在職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將全體職工合理的年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之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并按照稅收規定的標準稅前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職工福利支出范圍。因此,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企業可以在福利支付主體中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一方面,企業可以在稅收規定的標準內,減少本期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支出,并按照稅收規定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可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未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的,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