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人身險公司的部分產品將面臨一個大限。因為保監會于2017年5月13日發布的 保監人身險【2017】134號文件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那么2017保監會134號文件說了些啥呢?下面隨小編新金融小編一起來了解下。
1、保險公司開發設計保險產品時,應以保險基本原理為根本,借鑒國際經驗,發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損失分擔、風險同質和大數法則的人身保險產品。
2、保險公司開發的定期壽險產品、終身壽險產品,應重點服務于消費者身故風險的保障規劃,并不斷提高此類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在制定定期壽險產品、終身壽險產品費率厘定時,區分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吸煙狀況等情況進行差異化定價,提高產品的科學定價水平。
3、多功能型保險產品、***連結型保險產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另外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多功能型保險產品或***連結型保險產品。
4、兩全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后,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5、保險產品名稱應當清晰明了,突出保險產品責任特點。保險產品定名、產品說明書以及相關產品宣傳材料中不得包含“***”“***計劃”等表述。 另外保險公司對產品進行組合銷售的,應在產品銷售和產品宣傳材料中明確告知消費者為“保險產品組合”或“保險產品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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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2017保監會134號文件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設計時,應切實發揮人身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回歸保險本源,防范經營風險。并規定了多功能險的返還年限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