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人又稱保險公證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依法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及理賠款項等清算業務,并給予證明的人。
我國《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這說明我國保險公估人只能是公司,保險公估機構可以是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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