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法制辦網站公布了《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條例》明確,廣州市醫保繳費年限將由目前的10年延長到15年。
與2001年發布的《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相比,《條例》適用對象范圍擴大至區域內的在校學生、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非從業人員、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和農民。
據悉,十年前頒布的《試行辦法》規定,醫保繳費年限為10年。新的《條例》實施后,醫保繳費年限將延長5年,達到15年。
《條例》規定,新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滿15年的,不再繳納醫保費,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在本市繼續參保繳費至規定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據悉,該條款將按照新人新規定,老人老辦法的原則予以實施。也就是說,在條例實施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仍將按10年的累計繳費參保期,計算退休待遇。條例實施后參保新人,需累計繳滿15年。與養老保險退休待遇領取繳費年限同步。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欠繳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停止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在三個月內補繳欠繳費用、利息和滯納金的,給予計算繳費年限,并可按規定給予追溯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超過三個月補繳的,給予計算繳費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此外,《條例》明確規定,對使用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費用或套取現金的定點零售藥店,將對藥店負責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執業資格,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亦可能被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