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休制度是我國黨和***對一部分老干部規定蚵養老制度,由法律加以規定。干部離休制度包括離休條件、離休待遇、審批手續、離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等一整套政策的規定。它適用于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離休制度是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形成的。1958年6月**中央《關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擔任各種榮譽職務的通知》中規定: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期間及在這以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現在擔任縣委部長以下職務,思想作風較好,但因年老體衰擔任實際工作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調離現任工作,工資照發,長期供養。這一規定,是干部離休制度的雛型。
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首次將離職休養、工資照發作為特殊的退休制度確定下來。1980年10月和1’982年4月國家又對離休制度作了兩次補充和修訂,提出了離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這樣,就使離休干部從退休干部制度中分離出來,自成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