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單位: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市***濟政字〔2005〕37號文件關于自2005年7月1日起,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的規定,參照國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個人賬戶的建立(一)個人賬戶是用于記錄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的重要憑證。是職工個人在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并**了退休手續后,養老金納入社會統籌的必備條件。(二)個人賬戶應以職工身份證(18位)號碼為標識,由負責征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全體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并負責個人賬戶的管理工作。(三)個人賬戶指標應包括:社會保障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電腦序號、姓名、性別、參加工作時間、首次繳費日期、繳費年限總計、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以及歷年繳費工資基數、月數、單位劃轉儲存額及利息、個人繳費儲存額及利息、單位補繳額、個人補繳額等項基本信息。(四)財政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比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個人按2%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9%)從單位繳費中劃入。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職工,除個人按2%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外,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2005年6月30日之前,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個人已按規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本息之和,自2005年7月1日起,全部劃入本人個人賬戶,并與建立個人賬戶后計入的個人賬戶金合并計息。
二、個人賬戶的管理(一)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以下簡稱統籌單位),應按照個人賬戶指標基本信息的要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單位職工的相關信息。(二)統籌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欠費處理。統籌單位欠費之月的個人賬戶暫不記入,待欠費單位補齊欠繳金額后再補記個人賬戶。統籌單位補繳欠費時,補繳金額采用滾動分配法記賬:即按欠費月份的先后依次記賬。(三)個人賬戶按繳費年度(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結算。統籌單位按時足額繳費后,經辦機構除按規定記入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已支付保費外,還應對個人賬戶計息。當年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已支付保費,按同期人民銀行居民一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歷年累計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同期人民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2005年6月30日之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按5.217%一次〗性計息,利息計算至2005年6月30日,此后按上款規定計息。(四)經辦機構在每個繳費年度結束后的60日內,應根據個人賬戶記錄,向參保職工發送《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由職工審核簽字后,依年粘貼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妥善保存。(五)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職工退休后,停止記錄本人個人賬戶,并封賬管理。待國家、省有了明確規定后再作處理。(六)職工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一次性退給職工本人。職工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由法定繼承人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繼承。無法定繼承人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統籌基金。(七)統籌單位中的固定職工、聘用制干部的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構成。其中,本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4年11月期間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1994年12月以后為實際繳費年限。統籌單位中的合同制工人應自招聘之月起繳納養老保險費,其本人的連續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個人賬戶的轉移(一)職工在山東省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二)自2005年7月1日起,職工跨省流動時,個人賬戶按如下規定處理:凡由本市調出本省的,經辦機構依據調入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并結合調入地職工個人繳費時間及個人賬戶建賬時間,相應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及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轉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早于1994年12月。凡由外省調入本市的,經辦機構依據調出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并結合調出地經辦機構提供的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等資料,自調入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已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與調入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三)職工調出時,經辦機構應根據職工個人賬戶檔案記錄,向其出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經辦機構對年中調出的職工,其個人賬戶當年的記賬額,只轉已支付保費***當年應記利息。
四、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實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