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保險政策的實施,可以使廣大農民享受到農村醫療保險的保障。參合農民可以選擇不同醫院就診,一般對住院患者的報銷比例比較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貧、因病反貧的情況。
(一)參合對象
1、凡本市鄉村戶口的農村居民(含外出務工、經商農民和城鎮失地農民)均可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2、長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戶籍轉移手續的農民及無穩定勞動關系的外來務工農村戶籍人員,可在居住地(務工地)參加新農合。
(二)繳費標準
2012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主要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地方財政補助和農民個人自愿繳納三部分構成:中央及地方財政補助2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132元,省財政補助73.8元,縣級財政補助34.2元),農民個人參合繳費標準仍按籌資標準20%的比例繳納,即60元/年/人。
(三)繳費時間
2011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為集中繳費時間,為方便當年復員退伍軍人和外出務工農民及時參合,將零星繳費參合截止時間延長至2012年2月29日止。
(四)主要補償
1、普通門診補償
實行“按比例,每日限額,年度封頂”的方式進行補償。即參合農民在本村或本鄉指定的新農合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可補償門診醫藥費(憑電子處方)按40%比例給予補償,每日發生的門診醫藥費補償限額為10元,每人每年補償封頂線為200元(含一般診療費補償)。
2、一般診療費補償
參合農民在本鄉鎮衛生院門診就診(憑電子處方),一般診療費標準為每門診人次(一個療程和三日內同一病人診療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個人自費3元,新農合基金補償7元(從2011年8月15日開始執行);
3、門診重癥慢性病補償
對符合門診重癥慢性病(2012年納入22個病種,與上年比較增加14個病種)管理的對象,按動態管理要求每年集中審定二次(6月和11月),實行“定點、定比例、定額”即時補償的統籌管理制度,在年度費用控制標準限額內,按70%(與上年比較調整10%)的比例予以補償。
農村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支持、廣大農民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農民就醫時可按一定比例報銷醫藥費,這樣極大的減輕了農民的醫療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