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領結婚證時間是多久
在我國,結婚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締結婚約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才有效。那么婚姻登記需要多長時間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49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婚姻登記的時效是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因此,登記結婚需要一天的時間就可以了。
二、法律對登記結婚有哪些規定
(一)結婚登記的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1046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因此,登記結婚的條件是: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婚姻無效以及法律后果
1、婚姻的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2、婚姻的撤銷。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無效或者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在領取到了結婚證之后,并不代表此時的婚姻關系就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因為還有可能出現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況,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領到了結婚證,其實也就意味著雙方建立了婚姻關系,自然彼此的利益都是受到了一定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