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內容有:
1、混淆行為。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2、虛假宣傳。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3、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4、侵犯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5、低價傾銷。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6、不正當有獎銷售。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7、詆毀商譽。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其競爭力的行為。商譽是社會公眾對市場經營主體名譽的綜合性積極評價。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