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三年可以減刑多少?
最多減刑一年半,法律規定最多可以減一半刑期,但實際基本達不到。
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能否減刑取決于罪犯的日常表現,是否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等。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怎么樣才能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于特定的對象。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怎樣才能減刑,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如何規定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無期從減刑之日起算,其余從原判決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