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會見三證是哪三證?
律師在行使權利或者**事務時,要出具三證。三證一般是指: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2、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后,偵查機關會出具一份“關于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二、偵查期間律師行使會見權的內容是什么?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了解偵查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期限,了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違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律師通過會見時了解到的情況,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有權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辯護律師認為不應對其進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如果發現偵查人員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權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有權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于律師所擁有的權利并不是特別的清楚,若是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律師是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期間會見犯罪嫌疑人,但同時需要向看守所提交三個證件,也就是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委托書或者是法律援助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