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和解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1)和解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
(2)和解協議的成立。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3)和解程序終結。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若和解不成,轉為破產程序。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之間既有橫向的并列關系,又有縱向的包含關系。
(1)橫向的并列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具有相對獨立性,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
(2)縱向的包含關系
在提出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破產清算后,當事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
和解、重整成功,則完全結束破產程序,如果和解或重整不成功,或和解協議與重整計劃不能被法院認可,則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宣告破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二、破產和解有什么作用?
(1)保護債務人企業的存續。當企業出現經營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或者和解。破產和解制度創設的初衷在于避免企業宣告破產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最大程度上保護企業的存續與發展,可以說和解的本質是預防破產。和解是一種積極的償債辦法。它通過減免債務數額,延長債務履行時間,緩解了債務積淀的負擔和壓力,為債務人再建提供了機會和條件。在這樣一種狀態下,有可能通過恢復債務人生產經營能力來促進債權效益的提高。債權的實現,從根本上講,有賴于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復蘇債務人的目的,仍為償債,復蘇與償債目標是同一的。瀕臨破產邊緣的企業,如果能夠通過和解程序保留住企業,通過其他有效途徑使企業起死回生,既使企業得以存續,又促進了社會穩定。
(2)較大程度地保障債權人利益。相比破產而言,和解可以較大程度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企業破產,債權人的分配額是以企業現有資產進行變賣分配。和解一般情況下,債權人的分配額要高于破產時債權人的分配額。債務人提出的和解方案,應該創造比依法破產更好的清償條件,最大限度地爭取債權人會議的同意。提出的和解協議應是債權人所能接受的。在和解協議中,無論是延期清償債務,還是減少部分債務數額,都要貫徹債權人一律平等的原則。債務人與債權人能再償債期限和償債方式上達成某種協議,使雙方的損失小于破產的預期損失,這項協議就具有減少損失的積極作用。
(3)提高結案效率。和解的成功有利于高效地推動案件進展,破產案件周期較長,且債權人與債務人矛盾較大,在管理人接管企業后,各方不積極配合工作,破產程序難以有效推進,若債務人申請和解,且債權人人數及占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比例均到達法定條件,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通過和解,一是大大化解了各方權益人的矛盾,二是利于程序推進,快速有效終結案件。
在當代的社會,大多數的人對于企業方面的處理并不是特別的了解,比如說如果有一些企業確實在生產經營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問題,那么就可以申請破產,并且也可以采取破產和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