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哪些處罰的種類?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實施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需要結合哪些情節考慮?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并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三、行政處罰的立案是怎么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后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于其他有關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很多種,這都是會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選擇適用,對于輕者給予警告,而嚴重者也是有被行政拘留的可能性。但如果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所處罰的結果不服的話,那么也是可以選擇復議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