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遷工作程序
(一)告知征地情況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二)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三)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五)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六)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二、房屋拆遷程序
用地單位申請領取規劃用地許可證;申請拆遷許可;用地單位須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許可;進行拆遷宣傳;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暫停有關活動;拆遷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有關事項,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停辦入戶和分戶等;拆遷人向房管部門確定拆遷實施方案;拆遷申請人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擬定的拆遷活動作出安排,主管機關以備案的方案作為監督其拆遷活動的依據;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建筑物等進行拆遷評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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