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時借款人應當提供哪些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需要提供的情況主要有兩方面:
一是與借款人資格有關的基本情況。
比如,作為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的借款人是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
有時還需要借款人提供有關產品和生產經營方面的材料,以便于貸款人確定借款人生產的產品是否具有市場、生產經營是否有效益,能否做到不挪用所借資金等。
二是借款人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借款人可以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所有的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使貸款人全面充分地了解借款人實際帳面資金的運作情況,以便貸款人能判斷借款人償還借款的能力。
借款人還應當提供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使貸款人了解即期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從而在總體上把握借款人的經營和資信狀況,保障借款的安全。
二、借錢是否有必要約定用途
1、我國《民法典》相關條款中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也就是說,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
(2)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同時在必要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
在現代社會中,即便是關系特別好的親友,只要涉及到借款的問題,最好還是打一下借條,并在借條中對借款的相關事項作出約定。至于借條約定用途,其實也是有必要的。這樣知道對方拿錢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事先大家說清楚了,日后借款人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