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轎車處于剛購買的情況下,并且是非營運車輛一般是6年免檢,但是每隔2年需要去當地車管所更換新的年審標志。營運車輛需每年年審一次。個人車輛年審時需攜帶行車證、有效期內的交強險保單、車主身份證,并保證車輛無違章記錄,即可去車管所或交管隊換領新的年檢標志。
《交通法規扣分細則》
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持有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