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證補辦需要什么手續?
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并填寫申請書。補辦須持證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丟失證明;查檔證明等。經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登記結婚已經超過十年的夫妻想要補辦結婚證,則需要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復印后再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補辦即可,當天就可拿到新證。
二、領取結婚證的手續是怎樣的?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三、哪些情況下不予**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綜上所述,結婚證是證實夫妻關系的憑據,通過**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拿到結婚證,建立夫妻關系,如在生活中結婚證不慎丟失,可以帶上身份證戶口本及照片去民政局補辦,材料齊全的話現場就可以辦好手續。結婚證一共兩本,雙方各持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