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規定是幾萬?
彩禮規定是幾萬法律當時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并不是屬于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的認定是怎樣的
1、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
“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
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系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2、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情形: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民法典》還有就是相應的司法解釋對于結婚和離婚的一些具體事項都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可能彩禮退還這個要求在目前也是比較常見的,如果發生***的話,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不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