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載明什么樣的事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2、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
3、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
4、執法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二、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么樣的
1、被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行政處分制裁的則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2、實施的主體不同
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作出,這些主體具有對外管理的職權,其行政處罰權已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公務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機關都具有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權。
3、制裁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而行政處分制裁的對象僅限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與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只存在一種基于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4、制裁的形式不同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包括以下幾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各種行政機關能夠作出什么樣的種類的行政處罰權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而行政處分的形式,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共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等8種,每個行政機關都可以行使這8種形式的行政處分。監察機關的監察處分形式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5、救濟的途徑不同
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是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書不需要載明的事項
行政處罰決定書不需要載明的事項是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簽名。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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