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屬在法院判完刑多久能探望?
1、一般是判決書生效一個月后,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
2、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3、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4、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5、判決書生效后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后,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二、罪犯服刑期間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接受監獄管理和教育的義務
【《監獄法》】
第七條第二款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2)接受勞動改造的義務
【《監獄法》】
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3)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4)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5)罪犯有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6)遵守《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的義務。
三、親人需要**哪些程序才能探視?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探視程序:
首先,要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和戶口本,并到相關派出所/公安局開具與服刑人員的關系證明。一般來說只有服刑人員直系親屬允許探監,旁系親屬和朋友除非關系特殊(如為服刑人員獄中消費主要資助人員),一般不得探視。
打聽具體能探視的時間,服刑人員每月能接受探視次數最多兩次,且具體哪天也有明確規定,因為監獄內設有多個監區,每個監區一般安排周一至周五的某天和家屬會見,法定假日(如春節五一)另行通知。
罪犯家屬的心理煎熬很多時候不比受害者家屬少,可惜,罪犯為了圖一時之快,在實施這些犯罪活動的時候根本就沒有考慮到家人的感受。如果家屬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探視罪犯,無故擾亂監獄服刑秩序的話,工作人員可以對擾亂公共秩序的這些民眾進行處罰,結果更加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