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章建筑拆除有補償嗎
如果違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筑本身補償違章建筑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筑人的財產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筑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筑給違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屬于違章建筑的情形有哪些
1、建筑時屬違章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其補辦手續后,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為房屋屬拆遷范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
2、建筑時屬違章建筑,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后,責令補辦手續未補辦有關手續的。因為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筑顯然不屬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所以,相關部門才可以進行罰款處理,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并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補辦手續,并未將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其法律后果理應由其自負,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對于該違章建筑材料,由于是其合法收益購置的,應該酌情予以補償。應該明確的是,對其建筑材料補償僅僅是補償其殘存價值,不能按照建筑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建筑物屬違章建筑,雖已按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并補辦了所有手續,但是在處罰決定上載明了附加條件的,要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如果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則被拆遷人對房屋享有貨幣補償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