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指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由此可見,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加上其產權不完整,購買小產權房很可能會引發后續的一系列問題和風險。
小產權房管理辦法短期難出臺
援引知情人士的消息稱,國土資源部目前已就小產權房的處理成立了專項研究小組。目前的主要思路是,針對新增項目的清理,保證不再有新上市項目;而對于存量小產權房,現在處于研究階段,研究方向傾向于逐步分類整理,區分出租和出售等類型并出臺相應辦法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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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以租代售”同樣存在風險
購房者最好不要去買小產權房,因為辦不了房產證,沒產權。“小產權房”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不允許對外銷售,不受法律保護。再有,遇到***不受法律保護。小產權房無法登記備案,購房人也不具備業主身份,所以無法行使業主權利,其購房合同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即使***到法院,法院也可能不受理或駁回。
這種做法,無疑是打了一個法律的擦邊球。這種以租賃合同代替購買合同的方式風險很大。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這類租賃合同最長僅能簽訂20年。在租賃的20年內,由于房屋原因,例如房屋被拆除等,導致合約無法履行的,租客有權向出租方討要相應的補償。但是20年租期到后,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萬一賣方耍賴不再續簽合同,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