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公司破產了法人承擔責任嗎
民法典規定,法人以其財產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所以法人破產后,由法人財產承擔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有過錯的,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條【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八十三條【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
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
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破產清算怎么進行
(一)破產宣告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三)變價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四)清償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五)終結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法人破產進行清算時,一般以其財產承擔債務。
但如果法人代表、出資人有過錯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