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損毀和丟失情形分別進行討論
快遞損壞賠償法律依據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按照《民法典》第58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1、賠付對象
快件賠付的對象應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2、索賠因素
索賠因素主要包括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
3、賠償原則
快遞服務組織與顧客之間有約定的應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可按以下原則執行。
A.快件損毀賠償應主要包括:
a)完全損毀,指快件價值完全喪失,參照快件丟失賠償的規定執行;
b)部分損毀,指快件價值部分喪失,依據快件喪失價值占總價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丟失賠償額度的相同比例進行賠償。
B.快件丟失賠償應主要包括:
a)快件發生丟失時,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
b)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快遞服務組織按照被保價(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c)對于沒有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
當快遞損壞的時候,是可以要求進行賠償的,正常情況下是要根據損壞物品的價值來進行賠償,如果有進行保價的話,那么就按照保價的費用來進行賠償。因此對于了貴重物品,建議保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