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之間對賭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對賭協議其準確稱呼應為“估值調整機制”,是***者根據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對***條件加以限制,在對企業未來經營效益不確定的情況下,按企業未來實際經營績效決定***及其對價。對賭協議的產生一方面為作為***方私募基金的***安全提供了保護,另一方面則對于目標公司的經營者起到了充分的激勵作用。
對賭協議的分類:
1、按照對賭主體的不同分為:***方與目標企業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對賭與***方與目標企業的對賭。
2、按照***方式的不同分為:基于增資的對賭和基于股權轉讓的對賭。
3、按照對賭標的的不同分為:賭業績、賭上市和其他對賭。
4、按照對賭籌碼的不同分為:現金對賭(現金補償),股權對賭(股權回購或轉讓)和其他對賭。即“賭輸”的一方無償或以很低的價格轉讓給另一方一定比例的股權或回購***方的全部股權,而回購對價往往是***方***款本金與某種表現形式的固定收益(利息)的總和。
二、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對賭協議履行過程發生的相關***,處理起來比較復雜。因此雙方在簽訂對賭協議時,建議委托客服進行處理,以防范相關風險或維護自身最大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