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營運一般拘留幾天?
1、非法營運一般拘留15天左右。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2)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3)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2、非法營運若是涉嫌犯非法經營罪,可能會被拘留37天。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怎么處罰?
1、涉嫌犯非法經營罪可能會會被判處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公民、單位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之后,是有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的,若違法者是公民,通常可能會受到拘留等的行政處罰。若非法經營行為已經涉嫌犯罪,有可能會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在實施拘留行為的時候,是需要出示拘留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