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付老賴有什么好辦法
對于一些“頑固不化”的老賴也是會有一些特殊手段的:
1、執行較早住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較早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較早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明確,
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共同債務,或者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在實務中,不少法院在實務中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已經開始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執行,不過相信在日后的司法實務中會越來越明確,不少利用假離婚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