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在核對工資條的時候,有些勞動者都會發現自己的工資是被扣了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那用人單位扣工資是否合法呢?在處理之前肯定還是要先搞清楚這個問題,接下來,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用人單位扣工資是否合法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行使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逼髽I扣減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將構成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能扣工資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總結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及《補充規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為用人單位扣減工資的正當理由: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及公積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
(4)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5)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6)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7)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
(8)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三、單位無故克扣工資怎么辦?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勞動者工資;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支付;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和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條、入職表、求職表、工作證、考勤記錄等),到用人單位工商注冊登記的同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其實是有權利代扣個稅和社保費用中個人承擔的部分,所以如果是扣這部分費用,那其實單位扣工資的行為就是合法的。當然要是單位有無故克扣工資的行為,那必然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