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曠工3天勞動法規定是否可以開除?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曠工三天能不能辭退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公司制度中有該規定,曠工三天是屬于嚴重違約制度的,可以進行辭退。
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從這個規定來看,員工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可以將其開除。這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直接規定了員工曠工多久,企業可以開除員工的規定,但是目前該行政法規已經廢止,不再適用了。
因此,對于員工曠工多久,用人單位可以將其開除,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天數,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自行制定規章制度進行合理規定。
二、因為曠工辭退需要賠償嗎?
因為曠工辭退,不需要賠償。曠工是嚴重違法勞動紀律行為,短暫曠工,用人單位可以予以批評教育,可以給予紀律處分,達到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天數,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各地仲裁委和法院也有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員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因曠工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顯然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賠償的。如果是員工不存在違規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違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員工的,還需要支付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