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在實踐中也很常見,但是我們應該與一般的誣告行為相區(qū)分,那么誣告陷害罪是什么意思呢?我們的法律中關于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又是怎么樣的?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誣告陷害罪的含義以及相關的立案標準問題。
誣告陷害罪的含義?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fā),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審判等。“虛假告發(fā)”,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fā)。告發(fā)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按照有關規(guī)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嚴重的;
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
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
四是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我國《刑法》第243條規(guī)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