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的具體解釋是什么?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二、監視居住遵守什么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其中并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監視居住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是可以決定對此監視居住的,一旦采取這種形式的話,沒有經過執行機關的批準,不能離開自己居住的地點,或者是不能夠離開指定居住的地點。除非有正當的理由,也需要經過相關機關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