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參與接受***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
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