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案機關拘留放人通知家屬嗎
“刑事拘留在看守所釋放的,我國法律并沒有要求通知家人的規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都不會通知家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在刑事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應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解除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需要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根據我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釋放手續。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九條對于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釋放手續。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拘留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我國的司法機關,在**案件時,應積極地按照我國的辦案程序進行**。決定拘留這類違法人員是,應填寫拘留報告書,經過上級部門的領導同意后,有公安負責人批準簽發相應的拘留證,對這類人員按照居留證書進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