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兩地分居怎么辦離婚?
1、協議離婚。男女雙方應當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材料,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
2、***離婚。
靠前,確定去哪個法院***離婚。如果夫妻一方***離婚,需要到另外一方的戶籍所在地法院***離婚或者去另外一方的經常居住地法院***離婚。
第二,***離婚,需要準備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結婚證復印件一份,另一方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民事***書三份,另外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結婚證原件,讓立案庭法官查驗。
第三,法院立案后,有可能會當場給受理通知,也有可能七天之內給受理通知。法院會通知舉證。舉證的時候,需要對長期兩地分居進行舉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以上,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二、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靠前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靠前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靠前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靠前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雙方在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離婚的,如果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可以共同到離婚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如果是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如果發現夫妻雙方確已感情破裂,應當準予離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