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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休干部喪葬費標準是多少: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干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干部)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后,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于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后,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鄢龢藴?,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干部死亡后,對于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二、《關于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事業單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是,靠前、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
2、護理費的發放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干部,不重復享受。
3、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于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的護理費標準: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仍按照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標準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