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是什么
1、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于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2、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3、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采取放任的態度,客觀上不會采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有事實證明行為人采取了積極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的,通常應當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是哪些意思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成立條件是:
(1)認識因素,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意志因素,行為人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即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類型,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沒有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有效地阻止,既無所謂希望,也無所謂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它發生與否,對結果的發生在行為上持一種消極的態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與其意志沖突。
《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關于過失犯罪如何認定與故意犯罪的區別有什么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
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在于: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于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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